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2、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
1、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