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2015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该《办法》共3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经2016年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行政问责情形、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行政问责程序、附则5章35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律师之家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1831709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