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于2016年5月1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傅明先签署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对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等作出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三十八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二十六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9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该《规定》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附则7章48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的《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是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2015年9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利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是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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