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是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是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2016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公布。该《办法》共21条,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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