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宁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宁德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以及附则,共七章四十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以及附则,共七章三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而制定的。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等共十章五十三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经2015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2号公布。该《办法》共30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于2021年7月29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2021年8月31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1年第1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4月2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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