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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7-06-23 执行时间:1987-06-23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9-05-13 执行时间:2009-05-27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2017年1月25日以环环监[2017]17号文联合研究制发,目的是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 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 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 号)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7-01-25 执行时间:2017-01-25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现提出《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10-03-12 执行时间:2010-03-1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3-04-02 执行时间:2013-04-04
  • 《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从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1-03-01 执行时间:2011-04-08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2日发布,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2014-01-02 执行时间:2014-01-02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0-03-13 执行时间:2020-03-1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2-09-04 执行时间:20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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