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盗窃油气犯罪除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给油气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还极易引发环境破坏、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国家能源安全供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于2021年12月3日公布,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
处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认真予以查处,又要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外汇政策也要前后加以照应。为此,对一九八六年国发(1986)18号文件以前发生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问题,提出以下《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是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的公告。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并实施。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是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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