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多达400个,但其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也就那么一些,包括诈骗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等。针对这部分犯罪,其实最高法也会定期就具体的量刑作出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认真予以查处,又要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外汇政策也要前后加以照应。为此,对一九八六年国发(1986)18号文件以前发生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问题,提出以下《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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