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贯彻落实批复规定,维护基金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5月2日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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