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维护煤炭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保持煤炭产、运、销的衔接及供需总量的平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煤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为适应煤炭工业扩大再生产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煤炭建设项目的物资需求,确保国家煤炭建设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创造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目前,有些煤矿管理不严、劳动纪律松弛、“三违”有禁不止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这是当前导致事故发生、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必须下决心,严肃对待,迅速解决。现为严格安全管理和加强劳动纪律,部指令如下。
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质量合格、适销对路的产品,特作如下规定。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已经2012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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