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十八条,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农业部公布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登记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试验单位认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八章五十条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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