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全文共十一章三十八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月18日批准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等而制定的。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价格法全文包括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最新标准化法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最新计量法全文包括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合伙企业法全文包括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而制定的。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全文包括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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