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由财政部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本办法共七章八十一条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2005年11月2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经2009年3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经201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再次修正,经2012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经2016年9月1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12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本办法共6章27条,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42条,自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是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制定的法规,经2014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受理与审查、登记与公告、监督干了以及附则,共五章31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三十条,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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