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计算;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第17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日。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营养费的前提条件是有医嘱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是所有的伤情都有加强营养的必要。
公式=营养费(元/日)×营养期限(天)
各地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不一,一般按照20元/日-30元/日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自2022年3月1日起,四川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赔偿标准,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三、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营养费
七、残疾赔偿金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九、丧葬费
十、死亡赔偿金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二、精神抚慰金
十三、财产损失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际发生的必须支出的数额
二、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天数×日工资
其中: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计算;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三、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四、交通费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00元
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第17条规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日。
六、营养费
营养费=当地营养费标准×营养天数
各地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不一,一般按照20元/日-30元/日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
1、X≤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60周岁<X<75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X≥75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的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九、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X≤60周岁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周岁<X<75周岁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3、X≥75周岁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X≤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X≤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3、60周岁<X<75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X≥75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
十三、财产损失
根据实际损失为准,需要相关有效凭证。
附:
2021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统计数据: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971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75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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